犯罪嫌疑人冒充地质勘探人员在某地进行踏勘,谎称要在当地选址建立地震勘测塔,并承诺给予土地承包人较高的赔偿。在“勘探”中,犯罪嫌疑人不停地摆弄“精密仪器”,当“仪器”突然发出声音后,“勘探人员”便很快在土地承包人熟悉的地方挖出一只金灿灿的“乌龟”。随后,“勘探人员”欣喜地用手机与“买家”联系,声称“金乌龟”的价值在180余万元。
鉴于“金乌龟”是在土地承包人的土地上发现的,土地承包人理应与“勘测人员”共享利益,于是这只“金乌龟”就由土地承包人及两名“勘探人员”共同拥有。销售“金乌龟”的过程中,“买家”要求卖方每人必须在成都办理银行卡以便转账,且每人在卡上要存入2万元。“勘探人员”在收取了土地承包人每人2万元及300元包车费后,便销声匿迹。